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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研究会举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研讨会

2023-12-25 482

       12月20日,东律韶华研究院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线上举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研讨会,研究会主任郝云峰、业教委主任叶强及在京委员参加研讨。研讨会由郝云峰主任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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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城区律师协会副会长白砚军在书面致辞中,对劳动法研究会积极参与立法,认真开展实务研究给予了充分肯定,鼓励大家积极发挥在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方面的专业优势,为东城律协专业化建设贡献力量与智慧。


       郝云峰主任指出,最高法一共出过四部关于劳动法的司法解释,《民法典》施行以后,最高法于2021年1月1日将四部司法解释整合到一起,新司法解释一开始实行。本次的新的《司法解释(二)(讨论稿)》是2013年后发布的全新司法解释,研究会要发挥专业研究的优势,提出律师专业意见,展示东城律师风采。


       在研讨环节,各位委员踊跃发言、集思广益,就诸多热点问题和相关条款展开了热烈讨论,提出了自己的修改意见。


       针对第一条“股权激励争议的受理”,参会委员认为,劳动报酬只能是金钱给付,劳动者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是股权或者期权而不是劳动报酬,表述为劳动报酬不够准确;另外,“以股权激励方式为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还会产生“劳动报酬可以不用给付现金,给付股权、期权也可以”的歧义。建议将“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以股权激励方式为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修改为“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对劳动者进行股权激励”。


       针对第四条“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参会委员认为,实践中,为了更好地平衡劳资双方的权益,1年期的整体诉讼时效更符合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现实需求。建议将“从用人单位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次日起计算”修改为“从计算二倍工资期满后的次日起一年内计算”。


       针对第六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参会委员认为,导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众多,应结合用人单位可归责性,予以区分对待。建议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修改为“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针对第七条“转包或者分包的劳动关系”,参会委员认为,从承包人用工风险方面考虑,建议在本条后增加“但劳动者请求确认与承包人存在劳动关系、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补偿或赔偿,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条款,避免劳动者在仲裁或诉讼时盲目增加请求,增加诉累。


       针对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续订”,参会委员认为,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可能存在仅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行续延,但却未约定具体的续延期限,根据相关规定又不能确定续延期限,而双方又不能对续延期限达成一致的情况,建议在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第(二)项后增加“无法确定续延期限且双方就续延期限不能达成一致的,实际续延期限达六个月或以上的”的内容,清晰双方权利义务,减少潜在的纠纷。


       针对第十八条“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参会委员认为,竞业限制限制的是劳动者的就业权,即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就业去向,因此竞业限制发生在劳动合同解除之后;劳动者在职期间不向与雇佣自己的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第三方提供劳动系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应当遵守的诚信原则的基本要求,违背诚信原则向竞争对手提供劳动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劳动合同法》中提及的竞业限制均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相关,在《劳动合同法》未作修改之前,通过司法解释扩大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存在违反立法法的风险,建议将该条中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修改为“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针对第二十一条“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参会委员认为,劳动力市场也同样需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诚实信用,相互信任,实务中,确实有些情况在双方已经没有信任基础的情况下,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法律应对双方丧失信任基础的情况认定为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建议在该条中增加一项“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失去了相互的信任基础,已无继续履行可能的”。


       本次研讨会聚焦《征求意见稿》重点议题,研讨充分,观点鲜明,形成诸多共识。研究会会后对各位委员的宝贵意见进一步汇总、研究,形成书面的意见和建议提交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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